上一页|1|
/1页

主题:收房时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否则可拒绝收房

发表于2012-10-26
   记者10月25日获悉,11月1日起,开发商没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将不得交付使用,没达交付使用条件擅自交付,住建部门将责令停止交付,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贵阳市住建、城乡规划等几个部门日前联合下发的《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贵阳市新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必须具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并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方可交付使用。

    “意见”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时,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小区修建性详规和有关专业及配套管理的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也要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时,房开应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备案证书”。凡没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强行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拒收,并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住建部门则按相关规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杨贵兰)

   法条链接:http://www.gzqcls.com/ShowNews.aspx?NewsID=26986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