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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及其法律分析(转)

发表于2012-12-28

【摘要】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小区车位车库按照其不同的形态,或者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所谓小区车位车库的约定归属,隐含的前提是:在开发商售出房屋单元之前,小区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作为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才能够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作为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则是随着小区房屋单元的售出而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专有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共同使用权的方式来使用小区车位车库。
【关键词】车位车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共有;专有

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74条规定了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利用规则。但是,《物权法》的实施,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社会上有关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争议一直存在,理论学说上也尚无定论。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物权法》第74条的正确适用有所裨益。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主要形态

目前,我国小区车位车库从物理形态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地面车位,即占用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一般是直接设置于地面、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二是地下车库,即利用小区地下空间建造的停车位,内部设有若干划线编号且没有墙壁隔离的停车位。此种车位车库有的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三是架空层停车位,即将楼房的首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形成的停车位。四是独立车库,即在小区内独立建造的四周以墙壁和库门与外界空间隔离的具有专用性的停车位,一般设于房屋室内,多见于高档住宅小区。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其中专有权是其核心。

(三)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

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其是小区的配套设施;有人认为其是建筑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添附物;有人认为其是建筑物的从物。笔者赞同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应该是配套设施的看法。随着时代的发展,汽车日益走进寻常百姓家,车位车库对于业主的生活有重要的作用,车位车库成为业主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小区的建设中,设置相当数量、类型的车位车库,进一步提升了小区的居住环境,满足业主的出行需要。可见,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车库,是服务于全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设施。车库已经成为整个小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重要财产。

有学者认为:既然车库是配套设施,那么就应当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一)权利归属的法理依据

开发商全部销售商品房后,随着房屋单元所有权的转移,小区内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各个组成部分均应随之转移到小区业主名下。区分所有物业小区内的所有设施不是专有部分便是共有部分,绝不允许既不属于专有部分又不属于共有部分的“飞地”存在。

小区内的建筑物中,有些建筑物分摊土地使用面积,有些建筑物则不分摊土地使用面积。建筑术语中,表示建筑总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率的术语是“容积率”。原则上,只有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才能取得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在初始登记时,由于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没有分摊到任何土地使用权面积,因此其不可能有独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其权利只能依附在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中。开发商出售单元房屋时,与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由于不计算容积率的减租屋的权利只能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之上,当开发商将小区的房屋单元全部售出之后,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的权利将转移给全体业主,归全体业主共有。

有人在容积率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是否能够办理独立的权属证书作为认定车位车库能否成为专有权标的的标准。

因此,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可以作如下区分:1、分摊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份额的车位车库,计算容积率,可以办理权属证书,能够作为专有权的标的。2、没有分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份额,不计算容积率,无法办理相应的权属证书,为小区共有部分,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本文认为,在确定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在开发商出售商品房以前,小区车位车库当然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对此拥有初始所有权。唯有在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后,才产生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的争议,需要依法进行确定。

一般而言,小区车位车库归属于业主,区别在于有些车位车库能够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有些则只能作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特殊情形是开发商未将可以构成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销售给业主,从而保留部分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原则上归全体区分所有人所共有;但是,如果区分所有权人能够证明自己享有的是专有权,或者开发商能够证明自己享有停车位的所有权,适用“除外”的规定,不过,后者存在的前提是这些停车位不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组成部分”。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专有部分的认定标准有三点: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构造上的独立性,即各个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可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完全隔离。使用上的独立性,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是否构成为某种目的而独立利用的单位,判断依据主要是有无直接的出入口和内部专用设备。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即是法律上的独立性,通常只有专有部分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客体。

小区车位车库能否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应当区别其各种不同的形态来具体分析。1、独立车库,是在小区内独立建造的四周以墙壁和库门与外界空间隔离的具有专用性的停车位,四周范围明确,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综上所述,小区车位车库的诸多形态中,只有独立车库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而地下车库、建筑物架空层停车位及地面车位,只能是共有部分。

三、小区车位车库的取得方式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约定取得

拥有独立产权能够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小区车位车库,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取得其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一般被称为约定归属方式。但“‘约定归属’隐含着一个前提,即约定归属的停车位及车库必须是属于专有权的标的,且其原始归属是确定的,属于开发商所有。而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不能成为当事人约定归属的标的。”

独立车库是拥有独立产权的不动产,能够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而为单个业主所专有,所以独立车库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的合意。当开发商与买受人就独立车库的买卖达成一致并履行合同时,独立车库的所有权才相应的从开发商处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购买车位后,将依法获得停车位的产权证书。{2}

关于约定的主体,在《物权法》第74条第2款中的表述为“当事人”,对此,学者们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应当是开发商和业主,而不能是业主之间

关于约定的时间,学界观点较为一致,既可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另行专门约定。{3}一般来说,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如保留车位车库所有权,应当对此明确提出,并规定在合同中。{4}

关于约定的方式,《物权法》规定了“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其中“出售”、“附赠”方式转移的是车位车库的所有权;而“出租”方式转移的仅是债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或称租赁权。

关于约定的形式,原则上应当采书面形式。因为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实际上是不动产的归属,而且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非常密切。约定既可以条款的方式纳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可通过单独的合同专门约定。

约定取得方式较受学者推崇,也获得了物权立法的认可,但不可否认的是约定取得存有一定的不足。{5}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实力地位悬殊,从而导致车位车库价格过高,开发商采用格式合同不合理地保留车位车库所有权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二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有人为应当归开发商所有,有人认为应当归业主共有。

关于开发商与业主实力地位悬殊的问题,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无疑属于典型的乃至畸形的卖方市场,开发商拥有巨大的经济、社会资源,在此情形下期待开发商与买受人平等协商意思自治无疑是天方夜谭。开发商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必然会通过订立格式合同等各种方法以合法的形式,损害业主的权益。鉴于此,笔者主张从公法的角度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建设和出售等行为进行适当干预:1、考量城市发展规划和现状,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要求的强制性的小区停车位、车库配建标准,来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要。2、严格对开发商市场行为的规制。对开发商的市场运营做相应的规制,开发商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小区车位、车库给业主。如果开发商想要保留小区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必须在销售房屋合同中明示保留所有权,否则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关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问题。通过前面的论述可知,约定归属的前提是开发商对于小区车位车库拥有初始所有权,开发商与业主通过约定方式确定拥有独立产权的独立车库是其对自身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因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于开发商。对于《物权法》实施之前已交付使用,而开发商未与业主就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特别约定的,车位车库已经作为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移交业主共同占有、使用,此际,开发商已无权在就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定取得

地面车位、地下车库和架空层停车位,不能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只能作为共有部分由小区业主共有。就地面车位、地下车库和架空层停车位而言,小区业主无需通过与开发商单独约定的方式来取得其所有权。作为共有部分的地面车位、地下车库和架空层停车位,其法律权利附属于建筑物,不得单独转让,依法应当随着建筑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而随之转移。开发商出售商品房住宅小区房屋单元后,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共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的获得方式为法定取得,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地面车位、地下车库和架空层停车位,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为法定共有。此种小区车位车库的取得方式即为法定取得。

四、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权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专有使用权

1、独立车库的专有使用权

独立车库的专有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其一,业主通过购买或者开发商的赠与取得独立车库产权,从而取得独立车库的专有使用权。独立车库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业主通过约定方式取得其所有权,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获得相关权属证书。业主对独立车库拥有所有权,依照所有权的权能,当然获得对独立车库的专有使用权,他人不得侵害或妨碍专有使用权的行使。当然,独立车库的专有使用权需受一定的限制,如不得损其他业主的利益。且独立车库的处分权也应受到“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限制,即小区内业主对独立车库拥有优先购买权。其二,在开发商保留独立车库所有权的情况下,业主可以通过承租独立车库的方式获得该车库的专有使用权。独立车库是与房屋单元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开发商依法可以保留其所有权,但是应当依《物权法》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可以承租开发商所有的独立车库,取得该车库的专有使用权。

2、共有车位车库的专有使用权

作为区分所有权客体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性质上属于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理应由小区全体业主按照自治原则来决定其使用方式。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配建标准相对于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言明显偏低,无法满足小区全体业主的使用需要。因此,对作为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的使用应以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为法理基础,来分配共有车位车库的使用权。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共同使用权

独立车库以外的其他共有的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依物权法的规定,小区业主对小区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故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拥有法定的使用权。因此,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除已经设定了专有使用权的那一部分外,小区业主拥有共同使用权。小区业主可以依法行使共同使用权,使用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对于共有的车位车库,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来确定使用权的分配规则。

发表于2013-01-04

好多哦

发表于2013-01-10
发表于2013-01-31

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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