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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团购费交一万抵三万没进入备案合同房屋总价

发表于2017-07-25

根据商品房销售必须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同时,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楼盘未定价就先给客户办“白金卡”“VIP卡”等行为,违反了发改委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规定。试问买贵阳俊发城的房子与贵阳楼市通房地产顾问公司有什么关系?这一万为什么没在房屋备案合同体现出来,这笔钱去向了哪里?

发表于2017-07-25
房屋折扣和最终售价的相关文件应由俊发城自己决定,一个顾问公司有什么权力直接向买主索要一万元抵三万的活动,还是说开发商变着花样收钱?难道这不是赤裸裸的诈骗么?
发表于2017-07-25

维权,维权。。。。。

发表于2017-07-25
住建局明文规定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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