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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致金阳新世界业主!

发表于2008-12-06
 各位业主:
   大家好!
   首先针对近期为各位在律师选择上带来的困扰感到抱歉,针对部分业主的误会个人认为在情理及预料之中,但对于误解部分我予以澄清。

   一 、部分业主认为我以“伪业主”身份进入你们内部,进入目的是承接你们的诉讼。
   作为一名曾经买房并亲身经历与房开诉讼的业主,我想我更加能体会到一名业主在遭遇问题商品房后的心理状况,我和我居住小区的业主在自己实际的维权活动都感受到胜利的来之不易。所以我不主张业主贸然诉讼,将自己的身心放置在巨大的诉讼压力中,现在你们的诉讼尚未开始,但你们的压力我想已经提前来临。我自己在搜房网中就是某小区的版主,我最初来到搜房网的原因也并不是什么伟大的关注房地产市场动向的缘由,不是基于是你们某业主的朋友,更不是想来看看哪个楼盘扯皮了做什么案子,而是来到我自己的小区论坛发布一些有利于业主的消息和法律规定。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我看见你们及另一个楼盘的论坛中提到了和房开的争议,我都是以一个过来人的身份向大家提一些建议并发布一些与你们争议有关的法律规定。在我进入你们的业主群时我就已经申明我不是新世界的业主,但一些意见可能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早在11。8之前就有一名新世界的外省业主与我联系咨询并问对是否马上诉讼的意见,我在给他提供法律咨询后对是否诉讼问题建议他慎重考虑。从开始到现在,我都没有劝说或者鼓励任何一名业主一定要与房开公司打官司。11月28日,在论坛体现你们已择定律师的情况下,某业主咨询我律师行业收费的方式后推荐了我,其实他主要的推荐内容并不是我这个人本身,而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提出部分业主对律师收费方式的疑问。若不是业主的推荐,我仍然是以一个普通的网名活动在网络中。
该推荐帖发出后,即有业主联系我希望我对个人情况予以介绍,但在我的介绍中我同样没有建议各位诉讼,更没有谈到针对个案的收费方式。此后同样是在业主的要求下,我发帖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收费方式予以初步明确。我想我的回帖并不是在对新世界业主选择律师问题上制造障碍,而是对人与人之间交流的礼貌和尊重。在少数业主与我见面后表达出希望与我建立委托关系时,我同样建议在诉讼方案和分析差距不大的情况下选择业主代表推荐的律师代理诉讼,并着重给他们分析了诉讼风险。基于上述理由,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诉各位业主,我在网络中的发言大多数是针对你们诉讼实际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你们的合同我在后期已经翻阅,我的分析和建议我希望所有进入论坛中的业主及房开公司工作人员能看见,并求在同行之间相互交流,其目的不在于形成委托关系,而是真诚的希望所有的业主在维权过程中能够充分的预见诉讼风险,少走弯路。
   二 、我及其他律师的个人人格希望能得到各位业主的尊重。
   在这一场律师选择风波中,我的法律意见肯定而明确,部分法律意见拿到其他楼盘中同样适用,我不能说我的意见就是正确的,但我的意见是中肯的。我个人及我们所的部分律师行事作风务实而勇敢,对当事人的纠纷采取不煽动的态度面对,对于诉讼中的风险在接待过程中都如实告知。我的一个同事,接手前段时间某动乱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在通过种种努力,甚至与主管单位发生言语冲突的情形下仍无法会见到嫌疑人后,站在某部门外暗自流泪,在某夜晚哽咽流涕,这些都是法律本身不应该发生的,但它确实发生了,作为非法律人士,你们难以想像一名男律师不能正常为嫌疑人提供帮助时流泪的悲哀,你们难以想像很多案件后那阴霾的一面。所以,我们一直要求业主在面对合同、面对法律时还应面对周边因素,这样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创联所与北斗星所均是贵州上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中创联律所也一直维护行业尊严,杜绝恶性竞争,无论是哪个律所均有实力承办你们的案件。北斗星所在听取部分业主的意见后对收费方式及诉讼方案的不断调整也充分的体现了该所对业主的尊重。而我个人坚信,一名好律师的诚信是时间能够验证的,不是各种广告宣传、华丽浮夸成就的。

   三、就本案而言,希望业主团结一致,相互尊重。
   我一直都说你们的胜利源泉来源于你们业主本身,而律师的程序性维权工作反而是次要的。业主代表为大家所付出的应当得到尊重,业主的个人想法同样应该得到尊重。你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在达成这样一个目标的过程中应群策群力,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也许在实际生活中,你们很多业主并不是真正认识,那在网络中的发言大家就更应该理性面对,让旁人窃喜到是次要的,关键是不要影响团队作战能力,让大家得不偿失。
  
  最后,再次因个人为大家造成的困扰道歉,我想我至少能以朋友身份一直坚定的站在新世界及其他楼盘业主的身边。祝大家成功!

                             陈俊
                              2008年12月6日
发表于2008-12-06
 陈律师说的很中肯,我希望我们的邻居们要互相尊重和理解,选择了不同的律师是我们这次维权行动中的一个败笔!但是已经是没有办法化解了.不过希望结果不要离我们的期望太远,给维权行动增加另外的败笔!
发表于2008-12-08
 
发表于2008-12-09
 因为还未通知交房,所以没参加各位业主的诉论,但是曾经参与了蜜蜜520在群里的讨论,确实是如蜜蜜所说,她首先申明了她不是新世界的业主的,当时先是说了一下她们小区维权的大概,所以业主现在不能先乱了阵,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个官司不打也罢,争取了有限的赔偿(还未定),结果先将邻居关系搞坏了,得不偿失。
发表于2008-12-10
 哎......
发表于2008-12-15
 求同存异!!
发表于20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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