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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号外】维权的朋友注意啦......

发表于2012-08-28

关于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第12条、第13条对此作了相关解释。

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条是关于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由此可见,商品房质量问题包括两大类: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和房屋质量。

发表于2012-09-07
发表于2012-10-17
发表于2012-10-31
发表于2012-10-31
发表于2012-11-13
木有用的,我们跟他说了,都没有用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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