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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杭州业主自行为挑高露台浇注水泥顶事件的初步解析。

发表于2011-10-18
为了便于阅读。我对新闻的思考进行了逐条批注。由于压制成图片后文字模糊较小,而论坛本身不具备批注发表功能,建议使用下列链接下载附件中的Word文档进行阅读:


http://g.zhubajie.com/urllink.php?id=117166591ipm4w8p4f1qdtew




新闻回放地址

搭钢筋架自行浇注水泥板 一座露台变身“双层阳台”

2011-07-20 06:14   来源:浙江在线



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11/07/20/11458467.html


















发表于2011-10-18

   国际城购房合约上明确给定小户型业主拥有的阳台,但阳台、露台的基本概念是有差别的,即无顶也无遮盖物之平台称露台,有遮盖物者之平台称阳台。因此,国际城小户型房屋有明显的违约责任,因为合同上有关条款写明是事关阳台的,而不是事关露台的。因此业主申明的阳台加顶具有良好的法律依据。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有关概念:

2.0.12 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条文说明》中对阳台作出了下列解释:

3阳台

3.7.1 阳台是室内与室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在城市居住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阳台,住宅底层和退台式住宅的上人屋面可设平台。

 各层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分隔板是套与套之间明确的分界线,对居民的领域性起保证作用,对安全防范有重要作用,在设计时明确分隔,可减少管理中的矛盾。

 

专家们也认为:“阳台是从房间分离出去的一部分,有顶盖,且顶盖的高度不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而露台是直接对着天空的,没有柱子,没有顶盖,或顶盖的高度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设计院副院长曾捷以及副总建筑师薛明阳台和露台的概念
发表于2011-10-18

率先来阅读,顶版主

发表于2011-10-18
看了半个小时,才看完,很好
发表于2011-10-18

为阳台维权的业主支持你,辛苦了!

发表于2011-10-18
强烈顶起~
发表于2011-10-18
引用:国际城业主委员会在2011-10-18 1:08:45写道:原帖
率先来阅读,顶版主
 
 
发表于2011-10-18
我来顶你了 新任版主哥哥 你好面子哦 你的恭喜帖上了首页推荐 好多老版主来顶你哦
发表于2011-10-18
没错,严格意义现今小户型业主拥有的是露台,露台产权属于房开商,按道理业主不必支付露台的购置费用,半价格都不能算。

而合同上明文规定业主拥有的是阳台,还支付了购置费用,因此业主用需要拥有的是阳台,而不是露台。


国际房开城违约在先,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1-10-18 9:10:12写道:原帖
  

 
 
发表于2011-10-18
太华丽了~~~,弄得我现在还脸红ing. Sofund的斑竹们好热情,偶表示鸭梨很大很大。。


引用:佳期似如梦在2011-10-18 10:09:40写道:原帖
我来顶你了 新任版主哥哥 你好面子哦 你的恭喜帖上了首页推荐 好多老版主来顶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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