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商品房交房时不足70年,开发商应补差处理

发表于2012-05-18
我喜欢这里的房子,可惜价格高了点
发表于2012-05-18
贵阳的房价开始降了,我家已经准备好了
发表于2012-05-18
市区的房子还是存在很多缺陷
发表于2012-05-18
好贴,路过
发表于2012-05-18
房子位置就是关键
发表于2012-05-18

     这个问题其实不存在,按照《物权法》规定,70年之后,如果非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征用土地,则土地使用权仍然归全体业主所有,采取“自动续期主义”,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归个人,社会主义国家归集体、国家,实际上也归个人,只是不肯撕调遮羞布而已。
       现在的房屋不可能承受70年,所以只是期房与现房对消费者的差别待遇而已
      

发表于2012-05-20
尊重楼主的意识
发表于2012-05-20
多说好话才见长智
发表于2012-05-20
一直都关注这里的房子,太喜欢了
发表于2012-05-20
多说好话才见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