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商品房交房时不足70年,开发商应补差处理

发表于2012-05-20
好贴啊,看懂啦
发表于2012-05-20
不错,很好,很赞
发表于2012-05-20
大家不出来说一说你的感受啊
发表于2012-05-20
怎么会是这样,太不可思议了
发表于2012-05-20
大家不出来说一说你的感受啊
发表于2012-05-20
怎么会是这样,太不可思议了
发表于2012-05-20
怎么会是这样,太不可思议了
发表于2012-05-20
不错,很好,很赞
发表于2012-05-21
引用:jhs315200在2012-5-18 23:52:14写道:原帖
    这个问题其实不存在,按照《物权法》规定,70年之后,如果非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征用土地,则土地使用权仍然归全体业主所有,采取“自动续期主义”,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归个人,社会主义国家归集体、国家,实际上也归个人,只是不肯撕调遮羞布而已。
       现在的房屋不可能承受70年,所以只是期房与现房对消费者的差别待遇而已
      
 

       那房屋寿命达不到合同的70年怎么处理?比如30年后房屋出现危险了不能继续住人了。ZF要重新开发当然有补偿,不重新开发谁来解决这危房?30年40年后 这个房开商还是否存活着估计都是个问题。
       自动续期是ZF埋单,但我觉得主要责任在房开的捂盘惜售,或资金问题开发缓慢,ZF当然也负监管失察之责。
       谁都知道以现有的技术,房屋不可能达到70年,但合同利益得按照这个来衡量。

发表于2012-05-22
买期房就很不划算,楼主说的极是,我们应该顶上